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能职责,结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际,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公安、综合行政执法、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针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