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二)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等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三)违规排放油烟、污水,倾倒泔水或者其他污秽物;(四)毁坏公共绿地、采挖公共植物,攀摘公共树木花果;(五)在公共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管线及树木上违规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物品。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