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程序和办结时限,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