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发改、资源规划、住建、财政、市场监管、城管、人社、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