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市、区县人民政府是发展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的财政投入。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场站用地、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汽车客运方式出行。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