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通过下列方式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提供方提出要求予以修改的意见;提供方不同意修改或者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行听证: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职能时发现的;
(三)由消费者投诉发现的。
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提供方要求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格式条款,提供方要求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