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提供方建立格式条款公示等制度:(一)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中介、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住宅装潢合同;(三)旅游合同;(四)供用电、水、气合同;(五)运输合同;(六)邮政、电信合同;(七)其他重点行业合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格式条款公示的指导,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指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