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提供方和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方应当参加听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听证时,可以邀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以及消费者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