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提供方建立格式条款公示等制度:
(一)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中介、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住宅装潢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气合同;
(五)运输合同;
(六)邮政、电信合同;
(七)其他重点行业合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格式条款公示的指导,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指引。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