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提供方建立格式条款公示等制度:

(一)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中介、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住宅装潢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气合同;

(五)运输合同;

(六)邮政、电信合同;

(七)其他重点行业合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格式条款公示的指导,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指引。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