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水库集水区域内建设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项目,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影响水库汇入水量或者污染水体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关闭,并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