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水库主管单位、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水库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