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水库集水区域内筑坝拦水蓄水、开沟截流并影响水库集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