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了解辖区内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重点督办。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