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有效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对水库可能出现的溃坝特征、淹没范围和灾情损失等进行预估,编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现危及水库安全的超标准洪水和突发事件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紧急报告,并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采取抢险措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