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对水库可能出现的溃坝特征、淹没范围和灾情损失等进行预估,编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现危及水库安全的超标准洪水和突发事件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紧急报告,并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采取抢险措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