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水库管理和保护法律、法规;

(二)编制水库名册,公布水库主管单位;

(三)监督检查水库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指导防汛、抗洪、抗旱和水库调度工作,依法调处水事纠纷;

(五)对水库风景区的监督管理;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