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库风景区第三十三条有效水库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水库风景区建设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水库风景区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水库风景区建设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水库风景区建设应当按照批复的建设规划实施,与自然景观相协调。有关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行政许可和管理程序。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