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水库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水库风景区建设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水库风景区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水库风景区建设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水库风景区建设应当按照批复的建设规划实施,与自然景观相协调。有关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行政许可和管理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