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条有效法律、法规对水库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城市发展预留水源地或者应急水源地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