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库风景区第三十一条有效水库风景区是指本市以水库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和环境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水利风景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库风景区向社会公布,加强对水库风景区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