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在水库集水区域内,禁止建设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项目,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不得影响水库汇入水量,不得污染水体。水库集水区域内的城镇、旅游度假区、宾馆、饭店、房地产开发、居民小区以及其他设施排放的生活污水,应当处理达标后排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