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水库利用不得缩小集水面积。禁止擅自在水库集水区域内实施筑坝拦水蓄水、开沟截流、取水引水等可能影响水库集水的行为。

扩大水库集水面积或者改变集水条件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重新进行调洪演算,确保水库大坝安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