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在水库管理范围以外的生态保护带内兴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水库防洪安全,应当预留进入水库管理范围的公共通道,公共通道宽度不小于十米。有关部门在审批、核准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