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水质保护目标,服从水库蓄洪、泄洪和抗旱调水的要求,实行人放天养的生态养殖方式,依法领取养殖证。

水库管理单位利用水库从事水产养殖前,应当征求水库主管单位意见。

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