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文观测设施,加强水量监测。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库应当建立水文自动测报、分析、洪水调度系统。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