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库大坝、泄洪与灌溉控制建筑物以及有关设施上设立安全警示和管理标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有关设施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