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库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库大坝、泄洪与灌溉控制建筑物以及有关设施上设立安全警示和管理标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有关设施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