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不得擅自超限蓄水。非汛期运行调度由水库主管单位按照批准的运行调度方案实施。

水库开闸泄洪前,水库主管单位应当提前发布警示信息,并通知下游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