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水库主管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鉴定。对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限期进行除险加固。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水库主管单位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控制运用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