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四十八条有效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置,依法进行调查取证、采取紧急安置措施或者给予其他处理,并将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通知人民法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