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