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二十四小时内核实被申请人情况,告知其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做好记录。

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被申请人进行跟踪查访,监督被申请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