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四十六条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