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四十三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