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四十二条有效下列材料可以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材料:(一)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诊疗记录;(二)证人证言、加害人保证书;(三)文档、图片、音频视频等电子文件以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记录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四)其他能够证明家庭暴力事实的材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