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内从事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并与上述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四)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住址、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
(五)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六)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七)责令被申请人接受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治;
(八)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