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四十一条有效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