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