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七条有效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告诫书:(一)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等实施家庭暴力的;(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组织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四)受害人要求出具,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