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置机制,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二)及时、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三)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五)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临时庇护等权利;
(六)对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立案调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受害人事后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并依照前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