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后果等内容。

对应当予以告诫的家庭暴力案件,由公安机关自受理报案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出具告诫书。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及有关信息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