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五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下列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因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