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报告家庭暴力行为。

公民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经公安机关查实,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