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二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职工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做好调解、化解工作;必要时,可以与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联系,共同采取措施防范家庭暴力。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职工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根据其本人意愿,提供必要的帮助,做好调解、化解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