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职工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做好调解、化解工作;必要时,可以与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联系,共同采取措施防范家庭暴力。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职工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根据其本人意愿,提供必要的帮助,做好调解、化解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