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汶口文化遗址的义务,对破坏大汶口文化遗址的行为可以进行劝阻、举报。对在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