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汶口文化遗址的义务,对破坏大汶口文化遗址的行为可以进行劝阻、举报。

对在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