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汶口文化遗址的义务,对破坏大汶口文化遗址的行为可以进行劝阻、举报。

对在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