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汶口文化遗址名录制度。主要包括:(一)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大汶口文化遗址;(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大汶口文化遗址;(三)其他需要保护的大汶口文化遗址。大汶口文化遗址名录应当载明遗址的名称、保护级别、保护责任人、地理坐标、四至界线、面积等信息。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公布。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