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大汶口文化遗址的历史文化价值,提高社会公众保护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研究、捐助资金、提供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大汶口文化遗址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