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古树后备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无保留价值的;

(三)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确实需要的;

(四)妨碍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设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安全,且采取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危险的;

(五)因公共管理需要,确需更新改造的;

(六)因项目建设或者其他原因无法避让的。

符合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古树后备资源,具有移植价值的,应当优先移植。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