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沉砂池,并定期清疏、保证正常使用的,由排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