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资金投入。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排水设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