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区(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排水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园林和林业、海洋发展、应急、行政审批、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