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将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排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排水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